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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重要规定

2007/08/08

1、本积分计划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2、积分计划所称“购房”行为和推荐“购房”行为,指直接购买或推荐购买万通地产在售的住宅、商铺、写字楼,万通地产业主及万通新新会社会员凭身份证进行积分兑付;

3、万通地产业主及万通新新会社会员获得的个人积分仅在符合条件时享有再购回报方式抵扣房款及兑付特别奖励,不得转让、赠予、买卖,万通地产不以现金形式向万通地产业主和万通新新会社会员支付或返还;

4、万通新新会社会员再购房时如已使用积分抵扣房款,将不再享受除正常折扣外的任何特殊折扣;

5、购房时兑付的积分所抵扣的房款额不能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3%,剩余积分可以留存;

6、万通地产业主提出退房,已得到公司批准的,业主积分应做减扣。业主如已参加再购回报,已使用积分的房屋如发生退房情况,业主应将已抵扣的房款补交公司;

7、涉及推荐购房积分时,推荐人和被推荐人不能为同一人,同一套房的推荐人只有一人资格,且不存在相互推荐关系;

8、积分计划不追认实施前除因购房产生积分的任何情况,诸如推荐购房、友情参与万通地产活动、再购等,如未在原万通地产进行积分累计,都不适用于本积分计划;

9、所有积分取决于万通地产的认可,万通地产对本积分计划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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